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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阳成集团tyc234cc印章管理细则

(修订版)

2024.03.28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太阳集团tyc234cc印章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系指经学校审批、在指定部门备案的各类实体印章,包括学院党委、团委、行政公章,以及院领导因公使用的个人签名章等。


第二章 印章规格、样式

第三条 印章形状一般为圆形,依性质中央刊党徽或五角星,直径不得大于4.5厘米。业务专用章的形状、样式根据需要,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,内含“XXX专用章”字样。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。

第四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一般应当为全称。

第五条 印章所刊汉字一般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。

第六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


第三章 印章刻制、启用和注销

第七条 申请刻制印章应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手续,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,报归口管理部门、学校党政办审批。

第八条 党政组织机构类印章,以中共太阳集团tyc234cc委员会成立该组织机构的文件为依据;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类印章,以成立该组织的文件为依据;实体研究机构和国家级、省部级研究平台(基地)印章,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学校成立该组织机构文件为依据。

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刻章后,学院指定印章专管人员到学校保密办办理刻制手续。

第十条 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,应持有机构更名或成立的文件原件,按规定办理,原有印章同时由印章专管人员交回学校保密办。机构撤销的,印章应在撤销当日立即停用,并在3个工作日内由印章专管人员交回学校保密办。

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完毕须附模备案后方可启用。学院启用新章必须同时上缴相关废止印章。

第十二条 印章因故废止后应在当日立即停用,并于3个工作日内由印章专管人员交回学校保密办,由学校保密办将废止印章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后,办理相关注销手续。印章专管人员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。


第四章 印章保管、使用

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(审批)刻制、保管和使用印章,学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、保管和使用。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专管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。专管人员变动时,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备案。

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、院长分别是学院党委、行政公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院领导是本人个人签名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负责人是印章使用管理的分管责任人,印章专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。

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,谁审批,谁负责。使用印章须按要求经审批后方可交印章专管人员用章。审批权限如下:

(一)以学院名义对外发送的各类正式文书,经主要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;

(二)个人教学、科研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办公室审批,学院经费报销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,方可用章;

(三)学生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具的学籍证明、成绩证明等,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;

(四)学生因实习、就业、留学等外出或对外交流需要院方出具的相关公函或证明,须经辅导员初审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;

(五)相关办公室使用院领导个人签名章,必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 审批人必须严格把关;审批通过后,经办人必须如实填写《印章使用登记表》,内容包括日期、用印事由、主送单位、份数、批准人、经办人等;印章专管人员盖章时,须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等审批手续和文件材料,《印章使用登记表》须保存至少10年。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、证件、奖状、证书及纸张上加盖印章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 印章专管人员须安全妥善保管印章,保存印章使用、移交管理、临时代管等书面记录。未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,不得在办公地点之外存放和使用印章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,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。印章如有遗失,应保护现场、及时汇报、配合调查。

第十八条   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用印:

(一)未履行规定的用印审批程序或者用印审批不符合权限要求的;

(二)内容有误或者不完整的;

(三)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本院业务工作无关的;

(四)其他不适宜用印的情形。

第十九条    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,一般情况下不用印章。

第二十条     印章专管人员须规范盖章,做到位置恰当、盖年压月、字组端正、印迹清晰。
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备案的其它公章,须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;使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
太阳成集团tyc234cc

2024年3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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